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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永
當前危險廢物監管制度主要有申報登記制度、轉移聯單制度和經營許可證制度。這些制度的設立,對強化危險廢物環 境監管,提高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實踐的發展,也暴露出一些問題。為此,筆者建議應改革創新危險廢物監管制度,簡政放權,強 化事中、事后監管。
第一,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基層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檢查時,對企業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數量主要根據環評文件和 批復來確定。但環評文件對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數量有時存在著預測不清不準的問題。當前的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沒有對企業產廢提出總量控制的要求,不符合“減量 化”原則。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提出要將排污許可制度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 2016年12月,環境保護部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但目前只考慮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的許可問題,沒有把危險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筆者認為, 危險廢物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容易操作,因為只涉及種類和數量,不涉及濃度,也不存在稀釋排放等問題。在排污許可證上面,只需要載明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 量、去向;對產生量大的某些行業,載明產廢總量控制要求。讓排污許可證成為危險廢物后續監管的依據,企業必須按證產生、貯存、轉移、處置危險廢物。
第二,調整經營許可證制度。按照簡政放權的改革要求,應調整企業經營許可。企業在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之前,一般都進行了環評。環評對企業經營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數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應該提出明確要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對于控污減污的作用有限。另外,經 營許可證制度還限制了危險廢物的二次利用。例如一些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由原來提供原料的公司回收再利用,本是環境風險較低的經營利用途徑,但往往由于提 供原料的公司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不能回收利用。在調整經營許可證制度后,可以將經營利用危險廢物的企業列為環境監管重點企業,加大現場檢查頻次,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第三,改進轉移聯單制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理論上講,企業每轉移一車(船)次危險廢 物,環保部門都應現場檢查聯單落實情況,但實際上由于監管能力限制,有時很難實現。因此,要進一步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能否考慮轉移聯單由企業自主印制填 寫,保存備查,或者加快推行電子轉移聯單。。
第四,強化信息公開制度。環境保護部在2013年7月印發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 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推動了企業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信息公開,起到了較好的監管效果。 危險廢物監管應借鑒這種做法,強制性要求產廢單位公開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轉移情況,經營單位公開接受危險廢物的情況。信息公開便于社會監督,既監督企 業遵守環保法律,也監督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履職盡責。(張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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